鼎诚国际各服务中心、合作机构、各信用管理师学员:
根据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通知,定于2015年12月17—20日举办2015年度第四期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、二、三级)技能培训鉴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鉴定时间
2015年12月17日—19日培训及考前辅导(17日报到),20日参加鉴定考试。
二、培训鉴定内容
包括:理论知识考试、专业能力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。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采用闭卷笔答。
三、培训鉴定地点
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工会干部学院(地铁四号线陶然亭站下向东200米即到)。
四、培训鉴定费用
(一)助理信用管理师:4200元/人;
(二)信用管理师:5400元/人;
(三)高级信用管理师:13400元/人。
此费用包含报名费、教材费、远程学习费、考前辅导费、考试费、证书费及一年注册费等。已经参加并取得信用管理师CETTIC证书学员,只缴纳考前辅导及鉴定费。此费用不包含食宿、交通费用。
五、报名提交材料及其他事项等,详见附件1-4(信工委通知)或登录银企通网站(导航菜单“新闻动态-公司动态”和“信用服务-信用管理培训”)查阅下载。
六、汇款方式(银行汇款)
开户名称:鼎诚国际信用服务有限公司
账号:12 9 3 16 4 2 02 8 7
开户银行: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石东路支行
开户行行号:1046 5107 7255
七、联系方式
杨老师:手机18080105725
固定电话: 028-86135537
全国服务热线:400-636-1122
银企通网址:www.xy1122.org
附件:
1、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关于2015第四期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报名的通知;
2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(省)统一鉴定基本情况表;
3、报考人员工作证明;
4、《技师职业资格考评技术总结》撰写要求。
鼎诚国际信用服务有限公司
2015年10月23日
附件1:
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
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
2015第四期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
培训鉴定报名通知
各信用管理师学员:
我会定于2015年12月17—20日举行2015年度第四期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、二、三级)职业技能培训鉴定,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,可获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。
为进一步做好培训及鉴定报考工作,将于12月17日—19日举办培训及考前辅导班,20日参加鉴定考试。信用管理师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、专业能力考核、综合评审。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采用闭卷笔答,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请各培训机构及学员相互转告,在11月6日前与我会确认,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,以便统一安排培训及鉴定考试事宜。
一、报考级别
高级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助理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二、报考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一)高级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。
2、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3、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5、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。
(二)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2、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3、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5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6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7、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三) 助理信用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2、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(颁发大专学历)、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。
3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4、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5、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三、报考提交资料要求
1、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(省)统一鉴定基本情况表(见附件1,如实填写,体现相关工作经历,加盖单位印章);
2、工作证明(见附件2,开具工作证明要求:必须根据学历及工作经历按报考条件要求达到最低工作年限,加盖单位印章);
3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技术总结一式三份,加盖单位公章,字数在2000字以上,详细撰写要求见附件3。(此项作为综合评审考试科目的主要评审内容,请一定按附件撰写要求撰写提交,总技术结要结合信用管理内容及工作实际撰写,报考三级学员不需要提交总结);
4、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,2000年之前毕业的无二维码注册备案表需提供毕业证原件,2000年以后毕业的请在学信网查询打印带二维码的学历证书档案一份;
5、身份证(正反面)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;
6、二寸证件照6张(蓝底); 另将电子版照片一份发至指定邮箱(JPG格式,大小20K,320x240,照片下备注考生身份证号);
7、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信用管理师CETTIC证书学员,需提供复印件一份。
特别说明:
1、填写、提交资料、技术总结一定要与报名单位一致,所有加盖公章地方与报名单位必须一致;
2、以上材料请如实填写申报,所填信息以后作为信用管理师的考核诚信档案,如有不实,后果自负;
3、所有报考学员需提前学完网上远程课程,并网上检测考试合格。
四:培训、考试费用
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鉴定费:4200元/人;
信用管理师培训鉴定费:5400元/人;
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鉴定费:13400元/人。
此费用包含报名费、教材费、远程学习费、考前辅导费、考试费、证书费及一年注册费等。已经参加并取得信用管理师CETTIC证书学员,只缴纳考前辅导及鉴定费。此费用不包含食宿、交通费用。
五、培训考试时间、地点
培训时间:2015年12月17—19日;鉴定考试时间:12月20日(12月17日报到);
培训地点: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3号北京工会干部学院(地铁四号线陶然亭站下向东200米即到)。
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
2015年9月6号
附件2:
国家职业资格全国(省)统一鉴定基本情况表
注:
1、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,字迹要工整清楚。表内各栏要如实填写完整。没有内容的,在栏目中写“无”。
2、表内“专业工龄”系指专门从事本职业工作的时间。
3、如是在校生,请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写正在读几年级,如“大专三年级”或“大本四年级”。
4、请将身份证、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附在情况表后。
5、工作经历一栏如不够可另附纸张。
附件3:
报考人员工作证明
兹有我单位 (同志)于 部门,从事 工作,专业年限为 年,现申请参加 信用管理师 (职业) 级职业资格考试,特此证明。
备注: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,不作其他用途。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。
部门联系人:
联系电话:
单位人事部门(公章)
年 月 日
附件4:
《技师职业资格考评技术总结》撰写要求
一、《技师职业资格考评技术总结》应结合本人工作实践,突出岗位特色和技能特长,提交电子版文稿。
二、内文、字体、字号为三号仿宋体,字数在2000字以上。
三、页脚注明共x页 第x页,防止由于缺页使评委误读。
四、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撰写(不能缺项):
(一)基本情况
在总结的开头部分,写明本人姓名,从事本职业起始年月或专业工龄,已具有何等级的职业资格,以及其它有必要表述的本人基本信息等情况。
(二)工作表现及获得奖励情况
用第一人称,紧密结合工作实践,真实围绕如何安心本职踏实工作,如何遵章守纪注重安全,如何爱护设备勤于维护,如何钻研业务努力学习,如何操作有方,提高工效,如何注重管理,勤俭节约,如何团结同志乐于助人,如何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进行表述(可附证明材料)。
用第一人称,紧密结合工作实践,真实列出是否受到过本企业表彰或奖励,是否受到过所属系统表彰或奖励,是否受到过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,在各类职业竞赛中获得过何名次(可附证明材料)。
(三)业务能力
用第一人称,紧密结合工作实践,真实表述本人具有何种程度的技术水平,能够或有效处理过哪些技术难题。完成的生产工时、运输任务和设备维护情况。模范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和企业制度情况。是否具有规范操作先进设备或两种以上相关设备的能力。在本职工作中如何注重应用新知识、新技术。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。在带徒传艺或指导能力方面有哪些成绩。是否在企业培训或技能竞赛中担任授课人或技术指导(可附证明材料)。
(四)业务成绩
用第一人称,紧密结合工作实践,真实表述从何时从事本职工作以来,在安全操作,无责任事故方面,在绝活绝招或一技之长方面,在小改小革成果提高生产工效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方面,在应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方法取得成效方面,在参与或主持技术攻关项目等方面取得过哪些成绩(可附证明材料)。
(五)针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以及掌握的技能、技巧,有系统的论述和独特的见解,论点鲜明、论据有力(不少于1000字)。
说明:严禁摘抄、拼凑、冒用他人技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作法。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,或经举报有虚假行为,将其取消“业绩评价”、“技术答辩”资格和成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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